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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e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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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104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入侵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相關法條, 看起來比較有可能違反362 條, 所以有罪無罪在於當初撰寫的目的跟散佈的目的

另外92年寫出來的軟體, 這些法條是92年六月三日通過的, so 如果是在通過日或是公告日之前就散佈的 其實也是可以抗辯無罪的..... 還是覺得"專供" 到底是不是專供於犯罪用呢?
舊 2006-08-27, 03:54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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