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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燄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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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消防隊員的觀點:
先來看人力不足的問題..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內消字第0910089684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台內消字第0920089684號令修正發布
摘錄其中第五條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配置之消防車輛及裝備,得配置適當之消防隊員如下:
一、雲梯消防車:每車配置八人至十人。
二、水塔消防車:每車配置六人至八人。
三、化學消防車、水箱消防車、水庫消防車、泡沫消防車、幫浦消防車:每車配置五人或六人。
四、救助器材車、排煙車、照明車、空氣壓縮車、災情勘查車、化學災害處理車、火災現場勘驗車、緊急修護車:每車配置二人。
五、救災指揮車:每車配置一人或二人。
六、其他消防車輛、消防直昇機、消防裝備各按其性能與操作需要配置員額。
前項員額得視實際勤務編配狀況,按勤休比例增置。
根據上述條文
花蓮發生的案例~轄區分隊出動水箱車1輛~水庫車1輛~救護車1輛 都三個人開三輛車了不然還能怎樣?分隊應該有的配置員額(不含未出勤的車輛)~ (水箱車最低配置人員)5+(水庫車最低配置人員)5+(救護車常態出勤人員)2=12早就大於全分隊的人數了~更不用說其他未出勤車了 雲梯車就要8人以上了~ 12+8=20人該分隊全部人員才8人.種種訓練扣除開會輪休..出勤人員3人~夠用嗎? 大腦想一下吧~加上有的沒有的勤業務~ 消防署呀..偉大英明的政府呀..說真的~不要不把消防隊員當人看~
 
舊 2006-08-25, 09:14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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