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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引用:
作者locoste
未依號誌行駛
48條第N項...N忘了
罰600


不是那條喔....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K004001253
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
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舊 2006-08-25, 08:45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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