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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di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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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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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金色時代
今天去案發現場路況看了一下,發現此路段最高限速40,而且多處都有監視器...
我現在回想起當時的情況,當我要左轉直走時快到達目的地時誰知後方來車以驚人
的速度80~100左右而來,在相差不到2~3秒瞬間差點被撞死,為何我能確定對方是
超速危險駕駛呢?因為在事故後他的輪胎因高速情況下煞車不及爆胎了,這點證明對
方是高速行駛的!
請問40的速度會讓輪胎爆裂嗎?各位可以去想像....
至於我轉彎時有無打方向燈!?事故突然我就不是很確定了,不過我印象事故後警察來時,
是有打方向燈的...
大多數的網友看了圖檔都認為是我的錯,我想對與錯那是交通法規單位在鑑定的,但對方開車
衝撞到我的部份是屬於道義上的損害賠償,他開車撞我差點讓我喪命...道義上是他要賠償
才是吧,今天是我車被撞不是我撞他,我承認在交通道路上我有些疏失導致車禍發生,但對方
開車衝撞到我道義上怎樣都講不過去要我賠他吧,他車速快的情形...



您自己都承認了∼∼您有些疏失”導致”車禍發生了∼∼不是嗎?
那還有什麼好談的呢??

談道義的責任....被路邊衝出來的車子嚇到的那一段要怎麼算才對?
舊 2006-08-25, 10:28 AM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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