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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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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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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

第 74 條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
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二年之基本費用計算
     
      
舊 2006-08-25, 01:56 A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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