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pooky_mul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金色時代
今天去案發現場路況看了一下,發現此路段最高限速40,而且多處都有監視器...
我現在回想起當時的情況,當我要左轉直走時快到達目的地時誰知後方來車以驚人
的速度80~100左右而來,在相差不到2~3秒瞬間差點被撞死,為何我能確定對方是
超速危險駕駛呢?因為在事故後他的輪胎因高速情況下煞車不及爆胎了,這點證明對
方是高速行駛的!
請問40的速度會讓輪胎爆裂嗎?各位可以去想像....
至於我轉彎時有無打方向燈!?事故突然我就不是很確定了,不過我印象事故後警察來時,
是有打方向燈的...
大多數的網友看了圖檔都認為是我的錯,我想對與錯那是交通法規單位在鑑定的,但對方開車
衝撞到我的部份是屬於道義上的損害賠償,他開車撞我差點讓我喪命...道義上是他要賠償
才是吧,今天是我車被撞不是我撞他,我承認在交通道路上我有些疏失導致車禍發生,但對方
開車衝撞到我道義上怎樣都講不過去要我賠他吧,他車速快的情形...


你還是不懂嗎?
交通事故的鑑定,不是以被撞或撞人為依據,而是以路權為依據,這才是重點。

事故的發生,你不是有些疏失,而是絕大部分的疏失都是在你,不管你是撞人或被撞,切換車道沒有注意後方來車與禮讓後方來車就是你的不對,與你是被撞或撞人無關。

至於道義上的責任,那不是法官或調解委員會所要做的,如果你認為對方有道義上的責任,但是對方不這麼認為,那麼上了法院一定是你吃虧的,因為事故的肇因不是對方超速,而是你沒有注意後方來車與禮讓後方來車。

以路權的觀念來看,不管後方來車是快是慢,切換車道時你都有絕對的義務要打方向燈、注意與禮讓後方來車,這是無庸置疑的。

切換車道所造成的事故,只看切換車道那個人有無做到上述的三點,只要沒有,那就是切換車道的人的錯。

所以,你千萬不要再魯了 ...
舊 2006-08-25, 01:22 AM #10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pooky_mulder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