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十分同意,虐殺動物是否該加重刑責,是觀念問題........但是,請記得,這觀念絕不會只是部分人民的觀念.......
而目前多數人民的觀念,由虐殺動物的罰則即可見一斑..........就如同前面提的丟垃圾、超速、違反菸害防制法.......等,仍停留在罰款階段,而酒駕肇事已有刑責,很明顯的,國人的觀點,對於虐殺動物和酒駕肇事並沒有在同一個水平,這是大家必須要接受的一個事實..........
如果如您所言,國人對動物地位和尊重生命的價值觀,朝著正面發展,那很好,相對應的法律應能因應這個改變修訂,但是,目前的法律既是如此,我們是否應該去尊重?還是,法律修訂後才尊重才守法,法律未修定前無須尊重,自行動用私刑?
老實說,我同意您的討論方式,是各自表態,沒有"把自己的觀念強加在別人身上",但是,我說的不是您,您回頭看看,真的沒有這種人?
事實上,不只有,還非常的多........如果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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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致可分為幾個層面總結如下.
關於現行法令與執行是否恰當的部份,各人有不同看法,各自表態無妨.
關於有人認為現行法令與執行不夠而動手教訓兇手的部份,這確實是不對的.
關於兇手與動手追打兇手的人,其兩者的錯誤程度是否可相提並論,這各人也有不同看法.
關於遇到意見不同時,除非有是非對錯與邏輯爭議的情況,否則各自表態即可,強迫把觀念強加在別人身上(或否定別人)等,是不恰當的.諸如冷嘲熱諷,強迫認同,人身攻擊...等等都最好避免,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