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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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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ickyliu0222
這個我在許多年去日本新宿時
1.所有馬路重整後,半年內不準任何開挖。除非危害公共安全。

2.柏油鋪設完後,建商需提供三個月的包証。

3.新舊柏油之間不得差過1公分。

4.柏油鋪設完後,其路面高低差不得超過1cm 。

5.同一路段開挖後,於六個月內不得再進行開挖。統一所有工程於同一時間進行。
提供給之後有意去競選的人,希望那天真能實現


記得美國是十年內不得重新開挖,我想台灣也應該做到十年內不得重新開挖,建商應該至少提供五年以上的品質保固,否則罰款罰雙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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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06-08-11, 03:45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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