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ollo_749
胡扯一通.......
誰說倒車輾斃受傷倒地機車騎士的砂石車司機 .... 怎麼依法只要付四十萬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這你自己說的吧
依法,這是蓄意殺人……..如果確定如此(例如攝影機拍到),肯定不是賠四十萬…………請不要胡說八道.....還有....
什麼時候我的理論是: [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所以無罪] ?????????
你要不要看清楚一點.........我說虐貓者除了受到的法律制裁,不應再有其他的私刑存在,這叫無罪???
就算我的結論是: [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所以無罪],也不會推廣成[虐殺的對象是犯罪的畜牲 , 所以他們死有餘辜 .]……這是什麼爛邏輯……p-->q 則 –q-->-p,自己去推吧…………
別光想打嘴砲,你可不可以參考一下Mechaome兄的討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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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車司機倒車輾斃受傷倒地機車騎士已經不是什麼大新聞 , 只是哪個司機依法以蓄意殺人罪起訴/拖出去槍斃 ?
有證據顯示倒車輾斃受傷者得處以死刑的判例出現嗎 ? 麻煩你提出實際的判例作為證據支持你的論點 , 至少我目前還沒看過哪個砂石車司機因此被判死刑 . 但是開車十來年壓斃七八條人命的司機也 <夠粗心> , 不需要更多的證據就應該槍斃了, 這點應該沒錯吧 ! 至於大家對砂石車/大貨車司機的觀感麻煩你自己看看這篇吧 !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43598
早上上班遇到惡劣的計程車-車號561-CG
你用你的法律消滅幾個這種敗類會比較有用 . 打嘴炮是因為今天不是老子掌權 , 老子掌權是沒啥時間扯理由講道理 , 誰犯錯誰買單 , 道理就是這麼簡單 !
您的原先的理論是: [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所以有罪] ?
三十歲的虐貓魔去中途之家領養四五十隻貓 , 然後將其逐一虐殺 , 並把虐殺的過程寫成簡體字 , 偽裝成大陸人 , 然後公然張貼在對岸的網站 . 根據法律 , 方虐貓魔這一連串的錯誤只要根據動物保護法罰個三五萬就沒事了 . 死的不過是貓嘛 !
本案最令人心寒之處在於 : 方虐貓魔本身熟讀法律 , 早知虐殺幾十隻貓必不見容於社會 , 是故特意偽裝成大陸人以簡體字發表其虐殺之過程 , 並揚言警方抓不到牠 , 即使抓到牠 , 依法也對牠莫可奈何 . 頂多罰錢了事 . 因為虐殺致死的不過是貓嘛 , 殺貓又不犯法 . 這樣的答辯與當年納粹與日倭對自己屠城的暴行辯稱 -- 屠殺平民只是奉上級命令 , 依法行事 . 完全把作為一個人的基本要件 - 人性中的道德良知部分 , 扔到一邊 .
方虐貓魔是一個受過高等教育 , 熟知如何利用法律漏洞 , 還能把自己的道德良知完全拋棄 , 公然展示殘暴罪行並企圖嫁禍他人 . 以上犯行足以顯現方魔已喪失人性 , 充其量是隻狡猾野蠻披著人皮的畜牲 .
那麼依法又應該是怎麼樣處理沒人性又狡猾野蠻的畜牲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