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_akemi
絕大多數的情況,法條是各方角力的結果...
訂出來之後只會有"獲得益處"的人主動遵守
反之受到約束的人就不太理會該條法令...
因此,沒有人會"憑藉法治概念",就恪守所有法規...大部分都是利益取向。
既然明知是利益取向,您卻還在說法治概念...啊不就自欺欺人?
就是因為沒有人搭理才會一喊再喊...
正解,但是適用於本篇的狀況。
本主題中...
有人說為了尚有可能仍有貓隻藏於住處 ------ (理由冠冕堂皇)
而進行站崗、盯梢、跟監...甚至動粗 ------ (行為已經逾法)
前者有利於行為人本身,後者不利於行為人本身。
對於前者,依法無據卻可以另作解釋、找理由...
對於後者,明顯妨礙他人卻歸咎法律與執行失當...
難道這樣不算明顯的取向?對於這種人大談"法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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