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ollo_749
美國???
常常討論到一些問題,都會將立論根據建立在"別的國家是怎樣怎樣....",當然我也經常用到如此方式,畢竟"案例"本就是討論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但是,這種立論,最常面對到的反擊,就是國情不同.......當然這也就是我現在要說的
今天,動物之於大多數的國人和大多數的美國人的定位,如果完全相同,相信對於動物的相關法律應該大同小異......
但是,事實上我國與美國在虐待動物的相關法律,存在著極大的差異(從流浪貓狗的數量,應該不難得知兩者之差異點....),您認為問題應該在哪裡??
在定位差距的基礎下,相關法律當然會有落差,這應該很容易理解........
也因此,我認為,除了目前法律的規定以外,另加刑責並沒有必要,但基於虐殺動物者可能存在的精神問題,我認為強制治療應該是需要的.......
如果將來,國人對於動物與人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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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到美國,只是要強調...要養動物就該負責照顧好牠.台灣的立法與執行太鬆散,造成很多人養動物又不負責任,虐待,遺棄,層出不窮,不單造成動物的悲歌,也產生流浪動物問題,造成其他人的困擾.
至於加重法律責任與懲罰,讓主人善盡養育之責,我認為有所必要,原因一是希望減少虐待動物的情況,二是希望能改善流浪動物的問題.即便部分人對第一點並不在乎,但第二點卻能讓大家受益.
另外,你說到"想推動加重虐待動物者處罰的人,不該將自己的觀點強加在所有人的身上..."
不過這並非強加在"所有人"身上,而是強加在"虐待動物的人"身上.這種問題很難讓所有人都有共識,就像有人認為酒醉駕車的刑責愈重愈好,但常喝酒開車的人可能就不這麼認為.虐待動物的法律責任也一樣,每個人的立場不同,觀點也不同,唯一可以確定的是方尚文絶對不希望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