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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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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nzcym
[畢竟虐殺動物者,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 那麼虐殺人者 , 例如倒車輾斃受傷倒地機車騎士的砂石車司機 .... 怎麼依法只要付四十萬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 被輾斃者的家屬是否應該依法行事 , 將蓄意倒車殺人的砂石車司機用摩托車慢慢輾斃 ?

還有前一陣子新竹一對酒鬼把一個少年強行拖了 15 公里 , 少年死時身體被柏油路面磨到露出白骨 . 那麼慘死少年之家屬是否也該依法行事 , 喝酒後用汽車把這對酒鬼拉上高速公路逛街 ?

目前您的理論是: [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所以無罪] , 那麼推廣之後 : [虐殺的對象是犯罪的畜牲 , 所以他們死有餘辜 .] 這個推論有啥謬誤 ?

胡扯一通.......

誰說倒車輾斃受傷倒地機車騎士的砂石車司機 .... 怎麼依法只要付四十萬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這你自己說的吧

依法,這是蓄意殺人……..如果確定如此(例如攝影機拍到),肯定不是賠四十萬…………

請不要胡說八道.....

還有....

什麼時候我的理論是: [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所以無罪] ?????????

你要不要看清楚一點.........我說虐貓者除了受到的法律制裁,不應再有其他的私刑存在,這叫無罪???

就算我的結論是: [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所以無罪],也不會推廣成[虐殺的對象是犯罪的畜牲 , 所以他們死有餘辜 .]……這是什麼爛邏輯……p-->q 則 –q-->-p,自己去推吧…………

別光想打嘴砲,你可不可以參考一下Mechaome兄的討論方式……..
舊 2006-08-10, 01:50 PM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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