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ollo_749
依據此理???
老實說,我看了幾遍,實在看不出來我說的那一段話,能讓您有如此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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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虐殺動物者,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 那麼虐殺人者 , 例如倒車輾斃受傷倒地機車騎士的砂石車司機 .... 怎麼依法只要付四十萬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 被輾斃者的家屬是否應該依法行事 , 把四十萬當庭扔回去 , 立刻將殺人者(蓄意倒車殺人的砂石車司機)拖到庭外 , 用摩托車慢慢輾斃 ?
還有前一陣子新竹一對酒鬼把一個少年強行拖了 15 公里 , 少年死時身體被柏油路面磨到露出白骨 . 那麼慘死少年之家屬是否也該依法行事 , 喝酒後用汽車把這對酒鬼拉上高速公路逛街 ?
目前您的理論是: [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所以無罪] , 那麼推廣之後 : [虐殺的對象是犯罪的畜牲 , 所以他們死有餘辜 .] 這個推論有啥謬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