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前面已提過,關於認定的差異問題,已無討論空間,無須再提............
您應該也同意,虐貓者除了受到的法律制裁,不應再有其他的私刑存在.....是吧.......
我認為,法律的修訂或許能如同對於毒犯強制治療的方向來進行,修訂刑責部分我則覺得大可不必,畢竟虐殺動物者,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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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
依據此理: 虐殺旁人者,一律以施暴者所用之同樣手段處死 , 而非槍斃 .
例如: 倒車輾斃行人/機車騎士之砂石車司機 , 除民事賠償之外 . 受害者家屬有權將蓄意殺人滅跡之砂石車司機以任何車輛慢慢輾斃 . 將國中女教師勒斃並分屍的施暴者 , 受害的國中女教師之家屬有權將施暴者五馬分屍 ........ 這樣的法律制裁才稱得上公正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