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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cha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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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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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pollo_749
前面已提過,關於認定的差異問題,已無討論空間,無須再提............

您應該也同意,虐貓者除了受到的法律制裁,不應再有其他的私刑存在.....是吧.......

我認為,法律的修訂或許能如同對於毒犯強制治療的方向來進行,修訂刑責部分我則覺得大可不必,畢竟虐殺動物者,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

追打兇手或想追打兇手的行為,前面已提過了,我同意這是不對的行為,但我個人並不同意這種錯誤可以和兇手的虐殺行為相提並論.

強制治療是個辦法,但我覺得也要看情況給予適當懲罰.不過這牽涉到了每個人對於人類,動物,尊重生命等等價值觀的不同處,所以看法不同.我個人比較傾向美國那樣的立法,有些州若你養動物沒有好好養,任意虐待或遺棄,警察也會來管,主人需負起相當的法律責任.不像台灣立法與執行都太鬆,先不論虐待事件,光是經常性的遺棄所引致的流浪動物問題,就造成許多人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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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8-10, 07:39 AM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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