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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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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Mechaome
以上你的看法,我雖不能完全認同,不過我之前就提到,個人觀點不同罷了,當然沒必要硬是去說服別人.至於我個人的看法來總結一下...

應該沒有人說虐殺動物取樂者將來就一定會虐殺人類取樂.提出心理學研究和實際案例中有這種關連性的情況,是作為提醒.若發現身邊的人或自己有這種傾向,能盡早正視之.

這種虐殺取樂的行為,不論對象是人類或是動物,其兇手的行為,心態與動機都是相當病態殘忍.有鑑於此,我認為兇手虐殺人類或動物取樂的行為,和民眾追打(或想追打)兇手的行為,有著程度,心態與動機等根本上的極大差異,不能相提並論....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

PS:你提到"表示大很多,一般僅使用兩個>的符號,也就是>>" 這應該大家都知道啊?你可能誤會了,我文中會特別用">>>>>>>",主要是想把距離拉長,強調那種天壤之別的感覺.

前面已提過,關於認定的差異問題,已無討論空間,無須再提............

您應該也同意,虐貓者除了受到的法律制裁,不應再有其他的私刑存在.....是吧.......

我認為,法律的修訂或許能如同對於毒犯強制治療的方向來進行,修訂刑責部分我則覺得大可不必,畢竟虐殺動物者,虐殺的對象是動物而非人..........
舊 2006-08-09, 11:44 PM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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