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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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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Da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
引用:
作者吉他之繩
暱稱可以代表一個人,你既然污辱了一個人,而且網路是個不特定人士都可以看到的地方,這就符合了條件,可以告的。
就看你有沒有空,有沒有錢。
大部分的人都沒有空,或者沒有錢。所以好像很少成功案例。
但是是告得成的。


引用:
作者aq0127
如果對方是用真實名字上網, 然後你罵他, 這樣他就可以告了, 暱稱目前於法律上是不行的
不過我是在三四年前因為一個朋友才去查的, 後來有查到, 確實是不行, 我還以為大家上網
這麼久, 這應該是常識了

ps:不知道現在改了沒有


眾說紛紜,到底誰是正解?
舊 2006-08-07, 01:58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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