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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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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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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所知, 要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的話至少要真的有造成當事人名譽受損才行,
換句話說這些罪名必需指名道姓才有機會成立, 所以光網路一個 ID 可能沒辦法
被法官認同
舊 2006-08-06, 01:39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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