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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新聞媒體的動作, 應該已經踰越了新聞自由的界線.
如果因為媒體的介入幫助違法者搬家, 造成破壞現場及證據, 讓違法者逍遙法外, 那麼牠們要不要負責呢?
這樣也讓人不禁懷疑, 現在據說方XX家已經沒有任何貓, 是不是這家媒體記者協助湮滅證據呢?
或許這件案子畢竟不是殺人放火, 沒什麼了不起, 但往後再這樣下去, 媒體為了採訪搏收視率, 是不是不管什麼犯罪者或恐怖份子, 要求記者協助逃亡或湮滅證據, 記者都照辦呢? NCC是不是該對這種事情出來表示一下意見, 看要怎麼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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