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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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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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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方先生無疑的是做了錯事

但是那些所謂的愛貓人士

有什麼權利可以散佈他人的住址等隱私資料

有什麼權利可以侵犯他的人權,甚至傷害他?

就因為你愛貓?


今天如果誰都有權利可以在自己喜歡的領域上無視別人的人權

你們這些鄉民有那個命能到他家門口站崗嗎?

我們生活在一個法治的社會

如果大家都嫌法律爛來搞3K黨這招

那好啊,民眾自行開放擁槍,自行開放重車上高速公路

這樣對嗎?


把車子當成朋友,把"駕駛"看得很重要的人也很多

他們就有權利在路上制裁違規的用路人嗎?


方先生是該受到譴責,罰五萬我也覺得太輕了

但是這些人沒資格用私刑的方式對他,不應該也輪不到他們來代表社會價值處置這個人

方先生王八,這些愛貓人也好不到哪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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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一群堅持安全駕駛與法制內車體改裝的人

就對EVO先生跟小白號用刑了,這樣也很合理很對嗎?

論違法論社會觀感,小白號就會比方先生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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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8-04, 01:20 AM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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