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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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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六十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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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可用想當然爾的想法, 認為零售版不可出租
零售版可出租是毫無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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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8-03, 04:45 PM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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