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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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身為電子公司法務人員,本人對於虐貓狂行為感到十分痛心,
鑒於目前似乎只有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可以處罰,無法遏止往後有類似行為發生,
故本人特地找出精神衛生法及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一、虐貓狂行為是否符合精神衛生法規定之「精神疾病」?
二、虐貓狂是否構成該法「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應由警察立即護送前往診療?
精神衛生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精神疾病,係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等精神狀態異常,致其
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
、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
第 22 條
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有明
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即護送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診療,並應立即通
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其身分經查明者,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
前項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時,依前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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