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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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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332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9 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參考來源 連結中附有判例

基本上今尊最好在法庭上表現對收賺贓物法律條文不了解,而且完全不知情,並對自己的錯誤

感到懺悔,原則上法官會念在被告無前科及有悔意上而從輕量刑....我猜應該最重是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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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7-31, 10:01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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