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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老爸要被判刑啦..救命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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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ai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332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9 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參考來源
連結中附有判例
基本上今尊最好在法庭上表現對收賺贓物法律條文不了解,而且完全不知情,並對自己的錯誤
感到懺悔,原則上法官會念在被告無前科及有悔意上而從輕量刑....我猜應該最重是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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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31, 10:01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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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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