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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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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ng
「高(快)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你這麼守法是不是


問題是... 為什麼會堵塞? 會堵塞, 或者是會覺得堵塞... 要不前面太慢, 要不就是後面太快.
如果法定速限是前面開的那個速度, 那麼, 應該只有後面太快這個可能吧.

對於速限... 不管是平面或高速公路... 我都不怎麼守法. 基本上, 那些法定速限, 我都認為訂的太低了.
不過, 我不會因為我不守法, 去責怪那些守法的人. 想開快車, 如果路況不是真的很糟糕, 自然能找到可以超車的車道.

法條也不是不能改的, 真的不爽, 直接找人改法條才能解決問題吧. 二高的速限, 不也由以前的 90 -> 100 -> 110 逐漸變快. 反應的人夠多了, 自然會有壓力去修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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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y 碎碎念...
舊 2006-07-29, 11:09 AM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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