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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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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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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你想問的究竟是民法上的扶養義務還是刑法上的遺棄罪?
就民法上來講,由於姻親關係僅能因離婚而消滅,因此你所講的那位女士,雖然先生已經死亡,但她與先生的家屬間仍然具有姻親關係,依照民法的規定,夫妻的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相互間負撫養義務。因此那位女士對她的婆婆仍然有扶養義務。
單純以民法來講,那位女士的婆婆既然有其他女兒,那麼在扶養順序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子媳為第六順位,因此如果那位女士要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時,應先對其女兒為請求,如果她的女兒無能力為扶養義務時,又沒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才可以對該女士請求履行。
就刑法的遺棄罪來講,由於實務見解上認為,受扶養人需已無自我謀生能力,沒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才能成立遺棄罪。依你所說,該婆婆是否無謀生能力無法判斷,但是有女兒在,女兒又是民法上先順序的扶養義務人,因此縱使那位女士不願扶養她的婆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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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兄
那我可不可以跟那位女士說......
放心吧....要扶養還輪不到你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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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夠用就好.......
每個人的"夠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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