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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nd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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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2,327
引用:
作者zebraw

告同事的兒子過失傷害.
由於司法黃牛很有經驗,
加上跟起訴檢察官關係很好,
(讓女方家長一起進去不讓我同事陪她兒子進去,
據法警說是檢察官的權利但擺明就是偏袒),
同事為了不讓自己的兒子揹上過失傷害的前科,
只好拿了13萬出來和解了事.
想想現在的社會真是險惡,
好心載同事結果出車禍被撞,
不但要不到錢還要賠錢,
看來真的要自掃門前雪.
大家看看多個經驗吧,
也詛咒那司法黃...





就法律上來說是這樣沒錯 .........
當車禍發生時,被乘者只能跟駕駛者求償相關責任(因為是開車騎車的人載被乘者而出車禍)
再由駕駛者向肇事者一起求償駕駛者與被乘者的相關賠償

所以以前的人說,不要隨便亂載人是有原因的,就是相關責任的釐清

所以當初機車才會推動強制保 "強制責任險",讓開車騎車的人用這個險去賠償被你載的人

轉載
http://yahoo.ezsafe.com.tw/page.htm?title=car_in_3_new


1. 傷害責任險: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於超過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 財損責任險: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
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舊 2006-07-27, 09:25 PM #1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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