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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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nhdvd
"花錢買來的貨物不能夠在二手市場進行流通" 法律從來沒有這樣規定喔
事實上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8 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民法
第 348 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法律上對人權物權的保護.是相當完整的
亂抓的公司只不過是 " 賊卡惡人" 先告先贏
著作權法所謂禁止平行輸入及代理商條款都是違法甚至於違憲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心知肚明
該局主管人員也承認著作權法所謂禁止平行輸入及代理商條款都是無法對抗憲法
第 148 條及民法第 348 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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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原來著作權法那幾條惡法都違憲
真是大快人心
請問nhdvd兄目前可有相關判例是因違憲而不起訴??
或是因此反打該公司一巴掌的?
有的話以後大家就不用擔心被釣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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