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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良興電子遇到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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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kang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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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90
這位大大一定不是讀法律的;
在營業場所何來"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
引用:
作者
east5016
在營業場所,錄音要徵求對方的同意,才能蒐證。
刑法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請問錄音的用途?
2006-07-15, 12:1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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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kang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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