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st5016
在營業場所,錄音要徵求對方的同意,才能蒐證。
刑法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請問錄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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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告訴您在營業場所,要經過對方同意才能錄音搜證?
都能貼法條了,卻嚴重曲解內容,再一次顯現台灣法治教育的不足...
公開活動的定義:眾人得以共視ˋ共聞..等,皆是公開的活動。
在公眾場所的所有活動都是公開活動,公廁ˋ公共浴室....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不是喔,千萬別擴大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