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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良興電子遇到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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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k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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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
引用:
作者
east5016
在營業場所,錄音要徵求對方的同意,才能蒐證。
刑法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請問錄音的用途?
個人認為良興電子是公開場合,有第三者(其他客戶)在場,可以錄音
店長是公然侮辱
不然記者會被這一條告死?
2006-07-14, 10:27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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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k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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