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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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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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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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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升龍霸
我想你可能弄錯了,所謂婚生子女,是用以界定婚生子女和私生子之別,而這兩者
其前提必需要是有血親關係的,而沒有血親關係的,如果你錯報了,實際上法律是
不承認的,申請訂定,只是把法律關係給弄正,而不提,不代表這符合法律的要求,
因為一來沒有血親關係,二來沒有法律領養手續,實際上這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
台灣的法律是明文法律,法律怎麼說,就怎麼做,這是不能在法律之外加以解釋的。


不對,你自己去翻翻民法1063條規定。
舊 2006-07-12, 10:58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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