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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223
Smile

引用:
作者IKA
贊成你的說法

一樣的標準
學生只要對老師作出違法的行為(如:公然侮辱、恐嚇、傷害...)
一旦構成刑法犯罪的構成要件
就送法院處理
順便可以教育下一代
不可以 隨便打人
不管有意、無意對他人造成傷害
都是要付出代價的

當年有發生國中學生撞到懷孕的女老師而導致流產...
學生也該負出一些代價...
舊 2006-07-09, 06:26 PM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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