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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IN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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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0
我的想法..

如果事故的發生是因為對方變換車道所致..
不論原因為何..
要變換車道前有責任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距離才可以變換車道..
變換車道一直是交通事故發生的主因..
因此..變換車道這個動作要很小心..
再者..
對方不能以要閃躲人孔蓋而緊急變換車道..
是否他沒有注意車前路況,以致於必須變換車道..
而且..
車速不快的情況下..
他可以選擇剎車而不是用變換車道以致於造成事故..

因此..對方變換車道有三點必須無過失才可主張免責..
一..是否未能注意車前路況,以致太晚發現人孔蓋
二..車速是否過快,以致應變不及,無法剎車
三..變換車道前,是否有打方向燈及察看後方來車


以上三點供樓主與對方談判的攻防點..

然而..
樓主亦須確保您的有注意車前路況..
對方變換車道時您的相對位置及車速..
才能有較高的優勢..

另外..
關於財損的部份..
必須提出物品的原售價,折舊,才可做為賠償的依據
特別是折舊..
因為賠償時,有恢復原貌 和 依殘值(折舊後)等方法..

由於雙方都有受傷..
可在六個月內提供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不是叫樓主一定要告..
只是它可做為談判的籌碼..
因為此案中..雙方皆無法證明自己100%無過失..
雙方皆負相同的過失傷害..
一般都會易科罰金(但會留下記錄)請樓主慎思...

調解會只是在上法院前..
尋求和解的地方..
能在那邊調解到雙方可接受的範圍最好..
但如果樓主認為調解會有偏袒的現象..
為了保障自己..
樓主就要考慮是否上法院吧..
舊 2006-07-07, 12:38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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