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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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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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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ange88
95/7/1起已經明文規定微罪不罰的項目之一
就是超速10公里以下 不開單告發
所以很正常限速50的地方都是開60
高速公路也是限速110都是開120
民國90年8月左右只有一個行政命令 全國統一 限速+10公里的寬限值
不知道現在95/7/1起雪山隧道是否還是 限速+1公里 就開單告發
如果在95/7/1之後在雪山隧道超速被開單告發 但是不到+10公里
這樣申訴不知道會不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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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問自答
http://210.69.99.15/newsdetail.php?LawID=E0114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
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
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
勸導,免予舉發:
............................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
裡。但長度在四公里以上之隧道,不在此限。 "
超速1公里照樣罰 申訴無效
因為雪山隧道長度超過4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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