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的好
樓主須注意前面第一、三張的照片
您有權拍攝及創作,但下列事項須注意
轉載
http://www.dcview.com/photoclass/law/page_01.htm
全面地來看,當著作權抵觸至肖像權時,法院的判例大多以「肖像權」的維護為重。我國民法的第十八條規定:「I、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II、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在攝影實務上:
1. 新聞媒體基於報導上的需求,在善意的報導、揭諸事實前提下,若發生「肖像權」疑慮,法院常會認定並不侵犯肖像權。
2. 「事先的規範」:對於模特兒的拍攝,我們可以事先予以書面合約規範,說明肖像的應用範圍,如此便可避免無謂的爭議。
3.「善意的態度」:對於街頭、旅行的攝影,我們若可讓對方明瞭我們是善意的拍攝、適當地禮貌性地徵求對方的同意,一般都不會拒絕我們的拍攝。
但這也會和區域的習慣有關,例如,美國地區相當重視個人的隱私,拍攝的限制便相當地大,而歐洲地區,則大多可以接受觀光客任意地在街頭進行攝影。
4.「合理的使用」:我們若回溯-自然人都有權利主張自己肖像的使用範圍、維護肖像的榮譽,並保障肖像可能帶來的權益,便可以瞭解所謂的「合理使用」,只要不抵觸肖像擁有者的個人意願,就不容易發生糾紛。站在「肖像」擁有者的立場,多為他們想想,懂得給予尊重,這是一個重要的原則。
基本上,「肖像權」的課題是每一個人像攝影者都會遭遇到的,我會建議人像攝影者都應該好好正視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