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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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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D0050125

名  稱: 社會工作師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5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社會工作師考試:
一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
關科、系 (組) 、所畢業者。
二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
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三 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第 6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 國內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 (組) 、所
畢業,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
二 在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畢業,取得學位及該國
社會工作師或相當資格,且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 在國內外大專院校擔任專任社會工作課程教學之教師,且有國內社會
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者。

第 7 條 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
舊 2006-06-27, 04:26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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