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vdsir
你所說的狀況是台灣的現狀,台灣是要檢調人員負責舉證以求起訴嫌疑犯
台灣傾向無罪推論,所以需要檢調人員負責舉證來起訴定罪
但別的國家則可能不同,他國可能因立法精神與執法不同
所以,需要自己來舉證說明自己是無罪的
以香港廉政公署調查官員貪污為例(以下是看港劇的心得)
香港廉政公署好像只要發現某人所得與薪水不成比例時(財產有暴增情況)
那麼CID就會約談此人,並會要求此人提出合理的說明或證據,以證明自己所得皆為合法取得的
但若此人提不出合理的說明或證據時(自己要負責舉證),那麼廉正公署將會以某罪名(例如貪污)起訴此人
以此而言,香港法令是傾向有罪推論,所以自己要負責舉證
(這樣說不知道是否正確?)
以上供參,有錯歡迎賜教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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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也不是有罪推論的國家
當ICAC ( 廉政公署 ) 懷疑某人的收入與支出不合襯時
會先收集證據,當收集到的證據有一定情度時
便會會上級發出申請指示,請有關人士「協助調查」
在ICAC調查期間,同時會向有關人士詢問 & 請其為自己說出合理的說明
中間要成正比。如果最後ICAC還是找不出問題所在
最後就算有關人士提供不出任何有關證明還是會釋放
當然,這情況很少出現,因為一旦ICAC找不到初步有力證據亦不可私自把有關人士扣查
記著,香港的法律是以"平等"作為依歸的。
ICAC是獨立運作部門,中間不受到任何機構 ( 包括政府機關 ) 干擾
就算如特首,如有犯法,一樣會以平等對待、處理。
PS. 如有錯敬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