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junberry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77
會認為防衛過當是因為看了開板大的判決摘要(沒列原告攻擊過程),未詳看判決就發表評論,真是『歹勢』。
不過就現行刑法: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確係為重傷害之要件之一。
舊 2006-06-22, 02:11 AM #5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unberr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