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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21
原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95年06月21日前

舉發違規事實:一、停車不依規定

舉發違反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

處罰主文:一、罰緩新台幣 一千兩百元整,
罰緩限於95年06月24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預期不繳納處分:
(一)自6月25日起易處吊扣駕照2個月,並限於95年7月9日前繳送
(二)95年07月09日前為繳送駕駛執照者,自95年07月10日起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
(三)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95年07月110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考取子駕駛執照
舊 2006-06-21, 02:32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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