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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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a0331
他說法律規定,只要超過2/3以上的土地所有人同意合建,即使我們(3/10)反對也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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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的主張是有法律依據的,其所主張的法律基礎
就在土地法~~~
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
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
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
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
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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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a0331
請問大大們,即使這是個民主社會,大多數人同意,少數人的權益就該被剝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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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62號有提到這條法律制定的立法意旨,就是希望在
於兼顧共有人權益之範圍內,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以
增進公共利益.
意思就是不希望因為少數人的堅持,使共有物不能有效的利用
,於是有限度的讓公共利益凌駕於少數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