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unberry
雖然大家認為白目理應如此,此乃其之報應。
但個人認為被告似乎防衛過當,不該判無罪。
刺瞎一眼乃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原告係以安全帽敲擊車窗。
被告以柺杖鎖防衛刺瞎其眼,法益相衡下顯不相當。
若今日原告係以較具攻擊性之武器,如棒、棍、刀等武器敲擊其車窗,法官判被告無罪我無話可說。
以安全帽敲擊被告車窗,被告因防衛而刺瞎原告一眼應屬防衛過當,實不應論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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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沒有符合重傷害的條件吧?
會這樣搞...大概是賠償金額沒有談攏吧~~~
雖然說原告是咎由自取,但是被告多少都有一點責任...
小弟認為...若改以其他罪名才有機會勝訴,但勢必無法達到原告期許的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