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unberry
雖然大家認為白目理應如此,此乃其之報應。
但個人認為被告似乎防衛過當,不該判無罪。
刺瞎一眼乃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原告係以安全帽敲擊車窗。
被告以柺杖鎖防衛刺瞎其眼,法益相衡下顯不相當。
若今日原告係以較具攻擊性之武器,如棒、棍、刀等武器敲擊其車窗,法官判被告無罪我無話可說。
以安全帽敲擊被告車窗,被告因防衛而刺瞎原告一眼應屬防衛過當,實不應論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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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有敲車窗,裁判書中有提到:
馮嘉南在我稍後方停車,即手持安全帽走至駕駛座旁,先
以安全帽敲擊我駕駛座後方的車窗,並又敲擊駕駛座車窗上
方的晴雨窗框(現已經脫落),
接著往車內我的方向砸來,
我向內閃並以左手抵擋,因馮嘉南持續以安全帽敲打,為求
抵擋始側身以右手拿取放置在副駕駛座後方踏板之方向盤鎖
,順勢揮刺向馮嘉南,欲阻止攻擊,未料馮嘉南因而受有上
述重傷害等語。
不是只有敲車窗,而是已經有敲人了,被告才在原告不停攻擊之下,順手拿防盜鎖防衛的,而且只有防衛一下而已。
所以你可以完整的看完裁判書再發言會比較中肯吧。
如果碰到這樣被持續攻擊,難道被告只能等到原告打累了嗎?
重點在於那種原告不停攻擊被告的情況,被告只能順手取物防衛,所以法官這樣判並沒有錯,被告並沒有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