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unberry
雖然大家認為白目理應如此,此乃其之報應。
但個人認為被告似乎防衛過當,不該判無罪。
刺瞎一眼乃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原告係以安全帽敲擊車窗。
被告以柺杖鎖防衛刺瞎其眼,法益相衡下顯不相當。
若今日原告係以較具攻擊性之武器,如棒、棍、刀等武器敲擊其車窗,法官判被告無罪我無話可說。
以安全帽敲擊被告車窗,被告因防衛而刺瞎原告一眼應屬防衛過當,實不應論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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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遇到危險而採取防衛行動時...
還要要求遭受危險者能 "準確的" 避開傷害重要部位嗎?
誰能確定加害者無致人於死的意思?
我都要防衛生命安全了, 還要管怎樣不造成對方受重傷又能保護自己?
拜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