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unberry
雖然大家認為白目理應如此,此乃其之報應。
但個人認為被告似乎防衛過當,不該判無罪。
刺瞎一眼乃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原告係以安全帽敲擊車窗。
被告以柺杖鎖防衛刺瞎其眼,法益相衡下顯不相當。
若今日原告係以較具攻擊性之武器,如棒、棍、刀等武器敲擊其車窗,法官判被告無罪我無話可說。
以安全帽敲擊被告車窗,被告因防衛而刺瞎原告一眼應屬防衛過當,實不應論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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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論點實在是不能同意.人在受到驚慌時總是會有本能反應.
你怎麼知道人被安全帽敲打.不會順手拿東西抵擋.抵擋時又剛好敲到眼睛呢?
凡是總有起頭......看錯在先的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