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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3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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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3325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充滿汽車的機車道
文章: 3
引用:
作者junberry
雖然大家認為白目理應如此,此乃其之報應。

但個人認為被告似乎防衛過當,不該判無罪。

刺瞎一眼乃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原告係以安全帽敲擊車窗。

被告以柺杖鎖防衛刺瞎其眼,法益相衡下顯不相當。

若今日原告係以較具攻擊性之武器,如棒、棍、刀等武器敲擊其車窗,法官判被告無罪我無話可說。

以安全帽敲擊被告車窗,被告因防衛而刺瞎原告一眼應屬防衛過當,實不應論以無罪。

還是無罪好,畢竟這是自己生命已遭受威脅的時候了。
面對素不相識的人,拿安全帽K你的車時,
天曉得他會不會作勢就往你頭一砸,輕則皮肉傷,重則腦死
我不認為有神聖之人,在面對自己生命遭遇威脅時,
還能冷靜思考如何防衛不傷及對方。

因為根本不知道對方意圖....到底是要警告你,還是要置你於死地
舊 2006-06-18, 10:33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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