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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b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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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77
雖然大家認為白目理應如此,此乃其之報應。

但個人認為被告似乎防衛過當,不該判無罪。

刺瞎一眼乃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原告係以安全帽敲擊車窗。

被告以柺杖鎖防衛刺瞎其眼,法益相衡下顯不相當。

若今日原告係以較具攻擊性之武器,如棒、棍、刀等武器敲擊其車窗,法官判被告無罪我無話可說。

以安全帽敲擊被告車窗,被告因防衛而刺瞎原告一眼應屬防衛過當,實不應論以無罪。
舊 2006-06-18, 10:00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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