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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cu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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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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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一、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
  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十一、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
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第 十九 條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





不用擔心...你不會有事的......
舊 2006-06-15, 11:36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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