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汗味站警.
+1........
公司車被開過1次罰單,照相的
在速限60km路段行駛,實測時速65km!!
罰款.....公司不買帳,司機自付...
公司規定,任何交通違規的裁罰,均由當時駕駛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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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aba.com.tw/RADAR/news/check.htm
彈性取締超速 無法源依據 2001/03/1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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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超速寬限值,呂碧宗說,警政署八十一年八月五日有一個函規定,車速郊區不超過十公里、市區不超過五公里者,得以勸導代替舉發,但若是肇事案件,為期公平、公正處理,即使超速三公里也應依法舉發,該大隊考量目前高速公路超速取締標準是按速限再加十公里,為避免駕駛人混淆,所以比照辦理。
馬英九追問,取締超限寬限值不論是五或十公里,有沒有法律授權?呂碧宗回答,只是行政命令,結果引起市長嚴厲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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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1...29/today-t3.htm
中華民國90年8月29日 星期三
超速寬限值10公里 全國適用
〔記者張道藩、李文儀╱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和交通警察大隊,昨天就取締舉發車輛超速的寬限值,和警政署達成「放寬十公里」的共識;因交通部認為警方可依其實務需要制定執法要領,警政署初步決定近期通令全國警察,依此共識執法。
台北市交通局長陳武正表示,若警政署統一訂定寬限值,台北市原本擬議的「三級制」將不會實施。但警方昨天不願對外正式發布此一「十公里共識」,以免變相鼓勵超速駕車。
台北市交通局長陳武正和交通大隊長黃嘉祿,昨天前往警政署拜會署長王進旺,希望警政署支持台北市將採取的三級新制措施。但警政署交通組有不同的看法,因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於取締超速違規者的規定,是「處罰並記點」。台北市自行針對超速十公里以下者採「只勸導及記點半點」的方式與規定不合,三級制並不可行。
警政署與市府達成一項共識,就是將目前取締超速的寬限值,由五公里放寬至十公里並統一訂定執行。警政署表示,目前時速速限,分別是市區五十公里、郊區六十公里;依昨天達成的共識,未來市區駕車時速只要不超過六十公里,郊區駕車時速不超過七十公里,都在「十公里」的寬限值範圍內。
警政署強調,十公里寬限值的共識雖已達成,但警政署仍將針對有無逾越法律授權的相關規定再進一步研究,若無問題,再行文各縣市警察局,做為取締的參考。警政署也考慮行文交通部,尋求是否修法在處罰條例加入這項條文註記,若不行,則只能以內規執行。
交通部昨天表示,法令明文規定道路速限,警方可就實務面訂定執法要領,但交通部不可能修法明訂所謂的寬限值,否則速限就失去了意義。
據指出,若交通部明文註記「寬限值」,將嚴重影響速限規定的法令尊嚴,對守法者也不公平;而且寬限值也不宜公開宣示,否則等於鼓勵駕駛人不必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