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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福門暴民砸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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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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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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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Ming
我不是在說這個case啦
我的意思是說
無執法人員在場的時候
或是執法人員距離太遠
無法趕到的情況之下
不過有無迫切的人身危險的定義
會因人而異
那就應該是我提的第二個例子了.
不過我認為舉證很重要,如果無法適當舉證的話;
公平正義不見得站在你這邊.還有就是法律是保護
了解他的人.
2006-06-12, 02:26 PM #
148
sky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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