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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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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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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Ming
我不是在說這個case啦

我的意思是說

無執法人員在場的時候

或是執法人員距離太遠

無法趕到的情況之下

不過有無迫切的人身危險的定義

會因人而異



那就應該是我提的第二個例子了.
不過我認為舉證很重要,如果無法適當舉證的話;
公平正義不見得站在你這邊.還有就是法律是保護
了解他的人.
舊 2006-06-12, 02:26 P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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