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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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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引用:
作者skyeric
前面已有網兄提到當時現場有警察在維持治安,如果上法庭警察一定會
向法官說現場並無"迫切的人身危險"(否則警方面子豈掛不住);所以如果樓
主以安全理由而衝撞人群的話,我想法官應該會採信警方的證詞.

當然如果是荒郊野外有人持刀,槍強劫,為保障自身安全迫而開車撞人
那也是不得已.不過上法院打官司也不見得一定贏,攪不好壞人找一個人來
作證自己是良民,無端在路邊散步被車撞.

我們對法律的解讀可能都太理想化,要打一次官司才能真正了解.


我不是在說這個case啦

我的意思是說

無執法人員在場的時候

或是執法人員距離太遠

無法趕到的情況之下

不過有無迫切的人身危險的定義

會因人而異
舊 2006-06-12, 09:58 AM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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